记者|潘 巧
责编|徐秋颖
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会受到民法典全过程全方位的保护。民法典自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适用民法典判决、调解了大量案件,通过以案释法,让民法典真正融入百姓生活,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
以案释法解读新规亮点
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立法并未确立居住权制度。实务中,法院审理涉及居住权益纠纷时,多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进行处理,对居住权人的保护力度有限。
民法典新增设了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不仅如此,民法典还设专章对居住权合同条款、登记生效制度、权利限制和消灭等进行详细规定。
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充分实现物的效用,对于保障“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合同或者通过遗嘱,并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1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的居住权案件中,当事人就因为诉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居住权登记也有了更多实践。今年4月起,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青岛市、山西省高平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无锡市等地陆续颁发当地首份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上述地区正式落地实施。
除了居住权,“自甘风险”也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令人关注的亮点。
原侵权责任法并未将“自甘风险”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部分裁判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新增了“自甘风险”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今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宣判北京市首例案件。原告宋明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球友周清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将周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自甘风险”条款驳回了宋明的全部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宋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周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现实生活中,上下班时让同事搭顺风车,或者开车时顺路捎上朋友等无偿搭乘的“好意同乘”行为常被认为是举手之劳,不过“好意同乘”出了车祸,谁来担责?由于此前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此作出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今年1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适用上述条款调解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这也是“好意同乘”规则在江苏南京首次适用。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同意按照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调整赔偿数额,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解读此案时表示,“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好意同乘”行为值得社会倡导。
扩大适用范围维护人民权益
民法典对原婚姻法、继承法等中的多条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扩大了适用范围。
家务劳动补偿是原婚姻法2001年修正时增设的制度,这一制度意在对于婚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给予一方补偿。不过,受限于该条款要求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前提,在我国普遍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很难发挥实际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除了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年2月审结的一起适用该条款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中,“付出较多义务”的全职太太王某获得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使得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有了真实案例。
继承问题也是民法典重点关注的领域。按照原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按照此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直系后代才能代位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在原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这意味着侄、甥也可代位继承。
今年1月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相关规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了一起侄甥代位继承的案件,使得多年来照顾姑妈晚年生活的王荣顺利继承姑妈名下的房屋遗产。而在此前,虽然王荣对姑妈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由于没有继承权,无法继承姑妈的遗产。民法典的实施让王荣成为合法继承人。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逐渐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原民法总则虽然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的规定更为详细,不仅对个人信息的含义、处理、收集、存储等作出规定,还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今年1月8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出售4.5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用于虚假外汇业务推广的孙某,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仅要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还要在省级新闻媒体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回应民生热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高空抛物、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民法典多条规定涉及对民生热点问题的回应,使得上述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近年来,高空抛物引起的死伤事件屡见不鲜,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此前,当无法确定高空抛物行为人时,遭遇高空抛物后可能会遇到追责难、取证难的问题,谁来担责、侵权责任如何厘清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
按照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也意味着,在高空抛物案中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由所有住户一起补偿,除非住户能够自证清白,否则受害者的损失将由有可能“抛物”的业主共同承担。
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新规使一人抛物不再简单地由全楼“买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原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基础上,对现有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明确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厘定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规定。
今年1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就依照上述条款审结民法典施行后广州首例高空抛物民事赔偿案件。因“熊孩子”从35楼扔下的矿泉水瓶受惊摔伤的七旬老人,获得9万余元赔偿。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霸座”等问题,民法典对此明确规定,要求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并首次针对“霸座”“买短乘长”等行为作出规范,既明确了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让相关部门今后在整治“霸座”等问题上有法可依。
近年来,由于见义勇为过程中曾出现的“救人不成反成被告”问题,“扶不扶”“救不救”一度成为热议话题。
民法典的实施为见义勇为者送上“护身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5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就体现了为见义勇为者撑腰、为善意减责的精神。在该案涉及的一起翻车事故中,法院认为进行无偿施救的陈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