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证我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两法衔接,制定本制度。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第一条 全市各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在市场管理工作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全市各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科对其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全市各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各司其职、互通情报、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各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及受其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公安机关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必要措施固定证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内部审查机制,由政策法规科依法对案件性质、规模等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同意移送的,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审查意见一并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移送公安机关;不同意移送的,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审查意见一并退回移送书提交单位。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审查意见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审查意见;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书后十日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迹象,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有应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情况时,应及时通报或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法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