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2000㎡(含)以下的人民防空
工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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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拆除2000㎡(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拆除2000㎡(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一)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二)人防工程的拆除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或补偿;
(三)人防工程的拆除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的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三)每年开展1次专项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专项细致检查。
(三)对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工程及警报设施档案,检查工程及警报设施现状等。
(四)实行工程现场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比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市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四)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六、违规处理
(一)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以及现场拆除、改造、报废范围超越批准范围的,按照“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向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三)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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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管对象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有关单位、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一)法定建设义务的落实。检查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项目报建审批资料,依据资料复核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指标是否满足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
(二)战时功能的确定。检查批准建设的战时功能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监管方式及措施
(一)配合省人防办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二)查勘工程现场。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三)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市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二)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三)意见反馈。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反馈到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单位。
(四)整改落实。建设单位根据监督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违规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对存在问题严重和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人防办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三)整改完成后,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向市人防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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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管对象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有关单位、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一)法定建设义务的落实。检查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资料,依据资料复核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指标是否满足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
(二)战时功能的确定。检查防空地下室批准建设的战时功能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监管方式及措施
(一)配合省人防办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二)每年组织1次全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批的监督检查。采取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三)结合监督检查,抽查建设项目审批资料,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表格,核实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检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查勘工程现场。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市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二)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三)意见反馈。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反馈到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单位。
(四)整改落实。建设单位根据监督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违规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对存在问题严重和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人防办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三)整改完成后,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向市人防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拆除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迁移警报设施和人防战备通信电缆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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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光缆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管对象
市本级人防指挥信息保障部门、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一)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光缆、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光缆、警报设施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通信光缆损坏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光缆设施的行为;
(六)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事项移交,并向人防部门备案;
(七)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
(八)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光缆设施安全的,是否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光缆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十)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是否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十一)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和管理员是否落实周巡检、月维护、季测试和年检查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人防警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特别是警报线路、警报器、控制器、通信频率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巡检。
(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三)重点监管。对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相关移交和备案工作的,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监管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到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寻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到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对于未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未开展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五)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未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点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落实,对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 ||||||||
部门(单位):公章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报时间:2016年4月12日 | ||||||||
220300-RF-XK-001 | 行政许可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 无 |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1-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通过)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规定。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查、确定位置。 | ||||||||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由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 ||||||||
部门(单位):公章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报时间:2017 年12 月 5 日 | ||||||||
项目 编码 |
项目 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问责依据 | 备注 |
220300-RF-XK-003 | 行政许可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 |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1-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进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单位必须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1-4.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D第九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 第五条 城市水源、水库、供水、供电、供气、交通、信息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有关防护要求,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地铁、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地下工程,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规定。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查、确定位置。 | ||||||||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人防行政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按法定时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
5.事后监管责任:由人防行政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填表人签字: | 领导签字: | |||||||
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 ||||||||
部门(单位):公章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报时间:2017 年12 月 5 日 | ||||||||
项目 编码 |
项目 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问责依据 | 备注 |
220300-RF-XK-002 | 行政许可 | 拆除2000㎡(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1-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1-4.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申请单位做好回填、封闭善后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规定。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查、确定位置。 | ||||||||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人防行政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将《迁移警报设施和人防战备通信电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由人防行政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填表人签字: | 领导签字: | |||||||
220300-RF-XK-005 | 行政许可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 无 |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应当允许当场更正。(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4)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通过) 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规定。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
2.审查责任:(1)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3.决定责任:(1)视情况依法公开组织听证。(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4.送达责任:按法定时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
5.监督管理责任: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0300RF-CF-0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无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国家规定面积或有意规避审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1999年9月22日通过)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不能修建、补建的,应当按照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逾期不修建、补建或者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按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5%并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人防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0300RF-CF-00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改变人民防空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等的处罚 | 1.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2.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3.对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4.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5.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6.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7.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到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人防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0300-RF-ZS-001 | 行政征收 | 人防易地建设费 | 无 |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1-1.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通知)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1-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九条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2-1.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30号 第四条 ......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2)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物价、财政、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变收费资金用途、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规定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2-2.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防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1】261号) 第二条 调整后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其他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54元……第三条 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刷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严格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许可条件审批,不得以缴费代替建设。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
2.收缴责任:根据业务处室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0300-RF-ZS-002 | 行政征收 | 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人员工资、福利、劳保、零星工具) | 无 |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1-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十六条 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8号) 第七条 依法落实人民防空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24)依法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受省级人民防空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要依据《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财政厅联合批准后执行…… 2.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的通知>》(吉防办发【2002】1号) 第三条 四项费用由各级人防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企业、事业单位可由各专业银行采取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代为征收;个体工商户可由工商管理部门在验照时,代为征收;个体运营车辆可委托交通规费征收管理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人防部门也可自行组织征收。第五条 四项费用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时要依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转移挪用,严禁扩大开支范围。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的通知>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
2.收缴责任:根据业务处室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0300-RF-JC-001 | 行政检查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 | 无 |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遵守人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六条 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当场提出并界定整改时限。 | ||||||||
3.处理决定责任:对整改的问题予以复查日期,直至复查合格方准予开发利用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0300-RF-QT-001 | 其他行政权利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备案(中小型项目和省投资项目除外) | 无 |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如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如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1-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3)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下列处理:(1)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2)审查不合格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并监督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报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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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 ||||||||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备案。 | ||||||||
4.监督管理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 |||||||
部门(单位):公章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报时间:2016年 4 月12 日 | |||||||
主 要 职 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相关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四)负责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人防经费的征收。负责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五)组织党政军联合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 (七)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训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人民防空演习。 (八)参与组织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工作。 (九)对现有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并坚持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发挥人防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学术研究,对公民进行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训练。 (十一)负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的管理。 (十三)战时组织指导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和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并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四)承办市政府、军分区和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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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目录 | ||||
部门(单位):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防办 填报时间:2016年4月12日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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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
部门(单位):公章 365彩票娱乐平台_365bet中文版_365bet新英体育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报时间:2016年 4 月 12 日 | ||||
序 号 | 服 务 事 项 | 主 要 内 容 | 承 办 机 构 | 咨 询 电 话 |
1 | 利用防空警报发放地震、防洪等警报 | 在市政府的指示下,会同相关部门发放 | 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 0434-3650181 |
2 | “9.18”人防宣传日 | 宣传防灾减灾、民防知识;开展对公众有关人防防空法律、“三防”知识、民防知识的宣传。 | 指挥宣传科 | 0434-3650159 |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